遇到長官或服務機關的處置不服,卻不知道自己可否救濟嗎?
想要提起救濟卻不知道從何做起嗎?
本篇文章讓您3分鐘掌握公務人員救濟途徑精華!
「公務人員」範疇
基本上只要是在政府機關上班領薪水,就有保障法的適用,而得依據本法提起救濟!
但如果特定公職中,有特別規定的法規,則會優先適用該特別法。
就公職體系的法規區分,請參考此篇文章「」。
就各法規範中有關公務人員的定義,請參考此篇文章「」。
§3I「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102I「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救濟途徑
針對「行政處分」,需要進行救濟途徑一:復審→行政訴訟。
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處置」,需要進行救濟途徑二: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時間限制
申訴、再申訴以及復審,都是30天內要提起救濟
至於起算日則為收到行政處分/處置後隔天開始算第1天。
救濟機關
申訴-原服務機關。
再申訴-保訓會。
複審-經原服務機關轉呈保訓會。
哪些情況可以救濟?
在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公務人員救濟大門已被打開,基本上認為對權益有影響的處分及處置都可以提起救濟!
大方向上有以下情況都已經被認為可以提起救濟,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文章(持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