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記申誡應如何救濟?可不可以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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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實概要:

・106年6月22日:105年考績丙等(平時考核獎懲欄:申誡5次、記過2次)

・106年6月27日:A提起復審,保訓會撤銷丙等考績之評定

(認為「記過2次」已經106年3月28日再申訴決定撤銷,應重新審酌考績評定)

・106年8月4日:仍列考績丙等

・106年11月7日:A提起復審,保訓會作成不受理及駁回之復審決定

A為公務員,因105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平時考核獎懲欄記載申誡5次,以及記過2次,其服務機關(下稱B)於106年2月22日核布其105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A不服提起復審,保訓會認為上述記過2次部分,已經於106年3月28日再申訴決定撤銷,原考績評定之依據事實已發生有利於A之變動,有重新審酌之必要,爰與106年6月27日將上開丙等之評定撤銷,由B另為適法之評定。B重新評定後,於106年8月4日仍核布其105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A再次提起復審,經保訓會106年11月7日作成不受理及駁回之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50號判決意旨):

1.申誡雖為管理措施,但性質為行政處分,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2.申訴、再申訴程序等同復審程序之效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程序上應無不合法之處。

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作成本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申誡處分而受侵害,均經提起申訴、再申訴(視同復審之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程序)而遭駁回,如有不服,當得以被上訴人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落實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洵屬有據。從而,上訴意旨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且因申誡處分尚待原審進行實質調查審認,是將此部分之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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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煌律師

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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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證書:111臺檢證字第16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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