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實概要:
原告「老王」係被告「台中市政府」所屬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佐,因偵破第二級毒品製毒工廠案,經被告核布一次記二大功,另函報「銓敘部」審定原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
但是「銓敘部」函請被告查明,案內具體事實表未載明是否符合「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標準」,嗣經「警政署」重行審認,依「警察機關查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獎懲規定」附表5「警察機關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案件獎勵基準表」等級B(查獲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製造工廠),查扣毒品純質淨重未達100公克或於工廠現場查獲罌粟、古柯或大麻未達300株,首功僅得核予「記一大功」1人,因本案現場查獲大麻未達300株,從而首功人員僅得核予「記一大功」,因此函請被告所屬警察局重行辦理敘獎事宜。被告所屬警察局於是撤銷原告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僅核予記一大功。
原告認為註銷其一次記二大功,影響其遷調積分及專案考績獎金,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當屬復審救濟範圍,經保訓會以復審決定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法院見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號行政判決意旨):
1. 註銷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績,已涉及公務員財產權,自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核布一次記二大功,雖屬主管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惟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次記二大功者,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專案考績獎金,已涉及公務人員財產權之保障,被告嗣註銷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已影響其公法上財產權之權利,是原告提起撤銷訴訟,應予准許。
2. 本案之審理結果:原告之訴無理由
(1)本案核定一次記二大功之處分確有錯誤情形,而相關獎懲適用對象僅為警察同仁,與公眾利益無涉;銓敘部亦有將案件退還主管機關再行審酌之權利,因此該處分之註銷並未違法
「被告108年4月22日函之原處分註銷其前於106年7月24日令核布原告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乃因被告於106年7月24日核布原告一次記二大功之處分有適用前揭104年10月14日「警察機關查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獎懲規定」附表五警察機關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案件獎勵基準表說明二、規定之錯誤情形,屬違法行政處分,且此撤銷對公益並無重大危害;再者,依上開(三)1.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銓敘部仍得就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依原送審程序退還主管機關再行審酌,故若有法律適用錯誤者,亦可在核布後命令辦理更審考績,並非審核後即不能考績,是原告並無從對退審重核前不再存在之一次二大功之專案考績有何信賴利益,且被告撤銷前於106年7月24日令核布原告一次記二大功之獎勵,係回復適法狀態以遂行依法行政之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註銷原核布,是否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實有待商榷,況且相關獎懲適用對象僅為警察同仁,與公眾利益無涉,僅為對內規範之行政規則,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之情形,顯然信賴利益遠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依法不得撤銷之詞,亦非可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