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實概要:
本件原告係任職於被告機構之輔導員,經被告評定108年年終考績為乙等(下稱前處分),原告向被告提起申訴仍未獲救濟,復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後,經保訓會撤銷前處分,並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評定。被告嗣再對原告為乙等之考績評定,原告不服,未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90號行政裁定意旨):
1. 乙等考績得提起司法救濟;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
(編按援引相關法條)…依前開說明,被告所作成乙等考績處分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經核非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原告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固得提起司法救濟,惟其既起訴請求本院撤銷原處分,並命被告作成核定原告108年度考績為甲等之處分,即應先視原處分之性質循保障法之前述規定踐行復審或申訴、再申訴等法定前置程序。
2.事實認定
本件原告雖曾就前處分提起申訴、再申訴,惟前處分既已經再申訴決定撤銷,是經被告重行核定而作成之原處分,即屬新作成之處分,原告就之若有不服,自當再循上述前置程序謀求救濟未果後,始得再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按相關處分或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