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實概要:
原告為「警察局資訊科科長(警正二階,六序列)」,因有辱罵同仁等不良行為,被告「警察局」認其不適任科長職務,但已無第六序列之職務可以讓原告調整調任,所以將原告調至被告防治科民力股股長(警正四階至警正三階,第七序列),但是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只是調低一陞遷序列。
★ 法院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意旨):
1. 影響陞遷序列之調任,應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自得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系爭調職令雖經調任原告後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然既係調任低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實質上等同降調,難謂僅屬顯然輕微之干預,應對原告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核屬行政處分,原告對之自得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爭訟,以達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意旨。被告謂此僅屬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措施,對原告身分權益未有重有影響云云,實無可採。」
2. 本案之審理結果:系爭調職令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無理由
「雖原告主張其係因下屬工作不力、頂撞上屬、管教不易所為之適度苛責云云,然原告固可就其下屬工作內容及態度予以指正,然承上,其針對不同之下屬屢以情緒性及不雅言詞指責或以貶低人格方式辱罵,自難謂為妥當而可以身作則,亦難達到指正之目的而使人信服,稽之被告以分發致原告前職掌資訊科之同仁,常任職未滿1年或甫符合請調資格即以各種理由請調他職,人員流動高,影響資訊業務之推展…。」
「原告再主張被告107年7月4日基警人字第1070067746號令,就原告處理嘉聯公司系爭採購案違失、辱罵同仁及違反勤務紀律各情分以申誡2次、申誡1次、記過1次為適當之懲處,被告仍逕對原告降調,屬重複懲處並違反比例原則云云。又系爭調職令之調動,並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之「懲處」,核與原告分別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第4款「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同條第3款「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及第7條第1款「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等規定性質不同,且調動原因係綜合考量原告有無故刁難承商嘉聯公司、違反公文管理規定、勤務紀律及辱罵同仁等情,就原告工作表現、品德操守、學識經驗及領導能力等綜合考核,並就原告有利職缺考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重複懲處情事,是原告主張,亦屬誤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