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去中國大陸旅遊探親嗎?最高行政法院對「權利侵害」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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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01號判決

一、案件事實:

甲任職於調職局擔任調查官,108年間因為要去中國大陸地區觀光、探親,填妥申請單後,遭拒絕駁回,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

二、救濟流程:

1.甲

遭駁回出國申請→復審(不受理)→行政訴訟[課與義務訴訟](勝訴)

2.法務部調查局

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三、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見解:

1.公務員對於非行政處分類型之申請遭拒絕,可否於後續提起行政訴訟,應視權利是否受到侵害:
(白話翻譯:還是要個案綜合判斷有沒有權益受影響!注重的點在於a.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b.性質以及c.干預之程度)

有不具行政處分性質,僅為對其有利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者,倘遭機關拒絕,認機關拒絕給付有所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尚非得提起復審以資救濟;但若認機關拒絕給付之有利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已違法侵害其權利,或因該違法拒絕給付而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以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另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2.中階以下公務員前往中國大陸地區,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而機關之許可與否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白話翻譯:同意你公務員可以去中國是解除你的法律枷鎖,屬於行政處分)

若為簡任第10職等以下或警監4階以下之公務員或警察人員(下併稱中階以下公務員),其赴大陸地區即使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仍須依上開法規(編按: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請,由所屬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被上訴人縱屬中階以下公務員,其出境赴大陸地區,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同意始得為之,其依法申請上訴人同意或核准其依系爭申請之時日,出境赴大陸地區,乃請求上訴人作成直接發生解除法令限制其遷徙自由之效力的行政處分,並非請求作成單純有利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上訴人對於系爭申請以系爭駁回決定不予同意,對被上訴人遷徙自由之限制已屬重大,其影響非屬顯然輕微之干預,被上訴人認系爭駁回決定違法侵害其權利,自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下略)。

3.:依據法條體系觀察,中階以下公務員可否去中國大陸地區之決定,屬於「裁量處分」:

(白話翻譯:中階以下公務員能不能出國,交由各行政單位自己斟酌裁量,法院不介入這麼多)

本件被上訴人申請上訴人同意系爭申請,參酌行為時系爭作業要點之規定,並未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但書所稱中階以下公務員向所屬機關申請赴大陸地區時,所屬機關審查申請准否之實體標準,為具體詳明之規範,當有意授權所屬機關對中階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所涉及對其遷徙自由之保障,與其公職務遂行公益之維護,為綜合性合義務裁量決定,亦即上訴人對系爭申請之審核決定,乃屬裁量處分,行政法院僅得審查系爭駁回決定是否違法,至其裁量是否適當,則應由受理相當於訴願之復審機關即保訓會為實質審查。

四、律師建議與分享

隨著疫情危機趨緩,大家出國的頻率提高,而公務員因為身分關係要前往敏感的中國大陸地區肯定是有些限制,即便是中階以下的公務員也是如此,此時如果收到主管機關拒絕我方申請的通知,可以先經過復審後再提出行政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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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煌律師

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107年律師高考及格(智慧財產法)
律師證書:111臺檢證字第16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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