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738號
一、案件事實:
軍人甲因紅燈右轉被員警攔停發現酒駕(0.56),因沒有主動通知後續遭軍方發現而記兩大過及兩次申誡(下合稱記過處分),再被軍方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之處分,甲對退伍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法院見解
高等法院見解:
僅審查退伍處分的合法性,未審查記過部分的合法性,最終駁回甲之訴訟。
最高法院見解:
1.本案甲遭記過的時間,讓法官認為甲不太可能針對記過處分提出行政救濟:
(白話翻譯:785號解釋才作成三天,我怎麼知道法院見解會不會改變見解)而第785號解釋雖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然關於軍人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之懲罰得否比照第785號解釋提起行政訴訟,尤待行政法院透過解釋形成穩定見解,實難期待該號解釋甫通過之際即於108年12月2日受到1次記2大過之軍人能夠理解而及時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於後續不適服現役及退伍處分之訴訟中,行政法院自應一併審查為該不適服現役及退伍處分基礎之1次記2大過決定之合法性,如此方得落實對受處分人訴訟權之保障。
2.原審判決認為記過處分有構成要件效力是錯誤的見解,應該一併審查:
(白話翻譯:為了保障公務員權益,跟最終結果有影響性的都要審查!)是系爭懲罰令關於1次記2大過之懲罰既構成原處分之基礎事實,上訴人依當時時空環境,亦難以預見理解並期待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則本件雖僅就原處分(即不適服現役及退伍處分)為程序對象提起行政訴訟,惟行政法院於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時,仍應就上開1次記2大過懲罰之合法性加以審查。原判決未見及此,就上訴人所受1次記2大過懲罰部分,認為因上訴人未於第785號解釋後及時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已對後續階段即不適服現役及退伍之原處分有構成要件效力,從而無須就上訴人於原審爭執其酒駕行為所受1次記2大過處分有違反軍懲法第8條第1項之違法情形,予以審究,而置上訴人此部分爭執不予調查審認。
3.本案情況如果不審查甲的記過處分合法性,會跟785號解釋意思相反:
然而,第785號解釋係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進而認為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而肯定公務員救濟之門,惟如軍人反因該號解釋甫通過而不詳完整救濟途徑之際,使其在不適服現役並受退伍處分之行政訴訟中,對其所受1次記2大過懲處不得在該不適服現役之行政訴訟併同接受司法審查,自與第785號解釋意旨不符。原判決上開論述,即難採取,其未就上訴人所受1次記2大過處分,予以調查審究,依上說明,自有違誤。
三、律師建議與分享
最高法院這個判決的見解十分重要,雖然是因為個案的情況而特別認為記過部分仍然要一起審查,但是這個見解的背景可以看出,目前行政法院對公務員救濟的大門是真的敞開的!最後律師還是要提醒在一般的情況上,仍然要注意救濟的寶貴時間喔。


